第四章 结婚法

  
   家庭关系概述

  家庭是人类最基本的生活共同体,家庭成员朝夕相处,利害相关,他们之间既有感情、伦理和思想上的联系,又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家庭结构是指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纽带而组合起来的家庭成员世代的构成形态,而家庭的规模通常是指家庭人口的容量,它是家庭结构的基础之一。我国目前的家庭结构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核心家庭,是由一对夫妇及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 。此外,特殊的核心家庭形式还有:①配偶家庭;②单亲家庭,是缺损家庭的一种,也被称为反常家庭,还包括独身家庭、未婚同居家庭等。

  2、扩大家庭,与核心家庭相对应 ,扩大家庭是指由两对或两对以上夫妇及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主要有两种形式:①直系家庭,由父母和一个已婚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后代组成的家庭;②复合家庭,由父母和两个以上已婚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后代所组成的家庭。

  3、断代家庭,只有一代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与祖父母 (或外祖父母)组成的家庭,称为断代家庭,它也是缺损家庭的一种。

  从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的职业状况来看,我国家庭呈现从封闭型向开放型,从单一型走向复合型,从温饱型走向小康型发展的趋势。家庭关系的立法原则,从以家庭为本位的立法原则,向以个人为本位的立法原则转化。随着家族制度的解体,各国的家庭立法逐渐以每个家庭成员为平等的法律主体,重视家庭成员的个人价值和个人利益,采取了以个人为本位的家庭立法原则。与个人本位原则相适应 , 家庭立法中的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等原则都是针对封建专制而提出的。根据这些原则,公民享有处理民事活动的自由和私生活秘密的权利。但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一些当事人往往利用它来规避家庭道德义务和法律责任,导致个人与社会的对立,带来消极的社会效果。为此,国外一些学者提出,应以社会本位或以个人与社会相结合的立法原则来“拯救家庭危机”。


第一节 结婚法的概述


  (一)婚姻的成立及其效力

  1、婚姻的成立即结婚 ,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婚姻关系的确立就是以结婚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为前提的。没有结婚,就不存在婚姻。

  从历史上看,婚姻的成立在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婚姻的成立包括了从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开始,到正式确立夫妻关系的整个过程。古代社会的婚姻成立,多是指广义的婚姻的成立。狭义的婚姻的成立,仅仅指的是夫妻关系的确立,而不包括订婚。近、现代的婚姻的成立,多指狭义上的婚姻的成立。

  2、婚姻一旦成立,便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婚姻效力指结婚在夫妻关系或亲属关系上的法律后果。其中,有不及于第三人和及于第三人的效力之别。前者为婚姻的直接效力,婚姻成立只对当事人本人产生的法律后果;后者为婚姻的间接效力,还包括结婚对当事人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法律后果,如姻亲关系的产生、非婚生子女的准正等。

  3、结婚有以下三个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 这是婚姻关系成立的自然条件所决定的。
  (2)结婚的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这是区分合法婚姻与违法婚姻的界限,是婚姻关系社会属性的必然反映。
  (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发生。

  (二)婚姻成立的要件


  在国家形态下,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法定的要件。法律规定结婚的要件是国家对婚姻这种社会关系的形成进行干预、审查和监督的手段。

  根据各国的婚姻立法,对结婚要件可作以下分类。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①实质要件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本身的情况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如当事人的合意,法定婚龄,禁婚亲,禁止结婚的疾病等的规定。②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方式和程序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各国对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要求来看,主要有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三种。

  2、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 。它从积极和消极两个不同的角度要求结婚当事人在结婚时必须具备某些条件和必须排除某些障碍。①必备要件又称积极要件,是指婚姻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如当事人的合意,须达到法定婚龄。②禁止要件又称消极要件,是指结婚要排除的条件,或者说是障碍婚姻成立的条件。如存续中的婚姻关系,禁婚亲关系,禁止结婚的疾病等,都是婚姻成立的障碍。

  我国婚姻法对婚姻成立的规范,也是通过规定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来实现。我们称为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在结婚的条件中,我国婚姻法也分别规定结婚的必备要件和结婚的禁止要件。

  (三)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1、个体婚形成初期的结婚方式

  以结婚方式为特征的结婚制度是个体婚制下的产物。在个体婚形成的初期,按结婚的方式区分主要有两种:掠夺婚和有偿婚。

  掠夺婚即抢婚 ,是指男子按自己的意愿 ,运用暴力掠夺女子为妻的婚配形式。

  有偿婚是指以男方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代价为条件而缔结的婚姻。根据有偿方式的不同,有偿婚主要有买卖婚 、互易婚和劳役婚等表现形式。① 买卖婚是以男方向女方家支付一定金钱或其他等价物作为成婚条件的结婚方式 。② 交换婚亦称互易婚,是以交换妇女为特征的婚姻,可以是父母用女儿换取子妇,也可以是男子用姊妹换取妻子,实际上具有以人易人、以人代财的性质。③劳役婚就是男方以为女方家服一定期限的劳务作为成婚条件的结婚方式。

  2、我国古代的聘娶婚

  聘娶婚是一种世俗的仪式婚,是以男家向女家交付一定数量的聘金和聘礼作为成婚的条件的结婚方式。聘娶婚通行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聘娶婚要求严格履行礼制要求的程序。早在西周时期就创设了“六礼”。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据《礼记》、《仪礼》所载,六礼为:(1)纳采 ,“纳其采择”之意,即男家求亲,须先委托媒人通言。女家经过斟酌应允后,男家才能备礼贽见。(2)问名 ,即男家遣媒问明女子的名字及出生年、月、日、时,以便“卜其吉凶”。(3)纳吉 ,吉即吉兆 ,通过迷信手段 ,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4)纳征 ,亦称纳币,即男家送交聘礼,“婚姻之事于是定”,产生人身上的约束力。(5)请期,即男家择定婚期,并在形式上商请女家同意。(6)亲迎,即新郎亲至女家迎娶新娘。履行一定仪式后,婚礼告成 。此后,再经“ 庙见”,女子便成为男方宗族的正式成员。六礼以纳征为中心,聘财的多寡依双方的身份、地位而定。

  3、西方国家古代的结婚方式

  西方国家古代的结婚方式中,罗马法对结婚方式的规定和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婚颇具代表性。

  (1)罗马市民法规定的结婚方式有多种 :①共食婚姻,这种结婚方式要求举行隆重的宗教仪式,并由十名证人和僧侣在场监督、作证。②买卖婚,这种结婚方式要求男方在证人和计量者面前,用要式契约的方式买受女子。③时效婚,亦称使用婚或事实婚,男女双方须在事实上同居一年后,婚姻始得成立。如女方连续外宿达三日以上,时效即告中断。

  (2)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婚

  教会法有婚约制的设定,但未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由于基督教认为婚姻是神作之合,结婚是一种宣誓圣礼,故教会法规定结婚须经公告程序并在神职人员面前举行宣誓仪式。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是结婚的必备条件,以不能人道、重婚相奸婚、近亲婚等为阻挠婚姻成立的原因。随着欧洲中世纪的结束,封建的宗教婚逐渐为法律婚所代替。

  4、近、现代的结婚方式

  资产阶级国家在摆脱封建家族和宗教势力影响的过程中,建立了以个人为本位的婚姻制度。在结婚方式上以双方当事人合意为成立要件的共诺婚,得到了资本主义国家普遍的承认。它是契约论为基础的。

  我国近代结婚制度的演变,太平天国运动中的《天朝田亩制度》提出了“凡天下婚姻不以财论”的主张,向封建的包办买卖婚姻制度发起了冲击。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制度下,封建性的聘娶婚在实际生活中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新中国成立后,在法律上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方式上,实行法律婚,要求在“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缔结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