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教[2001]高117号
各设区市教委、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确保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促进网络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教高厅[ 2000 ] 10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现代远程教育招生工作管理的紧急通知》(教高厅[ 2001 ] 9 号)精神,我厅制定了《关于对高等学校设置校外远程教育教学站(教学点)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二 OO 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教育 站点 审核 制度 通知
抄送: 教育部高教司、学生司,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各试点高校
关于对高等学校设置校外远程教育教学站(教学点)
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试行)
为加强福建省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确保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促进网络教育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在福建开展现代远程高等教育,必须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资格的高等学校。
二、试点学校在福建开展远程教育必须有利于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有利于改善人才培养的层次、学科和专业结构,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必须实行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建立起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在福建设立的面向全省的校外远程教育教学站、教学点,必须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开展远程教育工作。
三、试点学校在福建设立学历教育校外远程教育教学站、教学点,一般应设在具有实施高等教育的条件和经验,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的远程教育教学站、教学点,主要应设在高等学校,也可设在大中企业、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中心。
四、试点学校在福建申请设立校外远程教育教学站、教学点,必须向省教育厅行政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1 、教育部批准该高等学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文件;
2 、试点学校申请设立校外远程教育教学站、教学点的报告;
3 、依托建设单位设立教学站、教学点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开办校外远程教育教学站、教学点的管理人员、辅导教师、教学模式、管理方式、质量保证体系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学习场地、配套设施、网络环境以及其他必要的条件与设施情况);
4 、试点学校与依托建设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包括合作范围、基本任务、双方责权利、变更、解散等重大事项的程序及有关善后处理措施等);
5 、试点学校实施现代远程教育的方案(包括校外教学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管理制度等);
6 、校外远程教育教学站、教学点的场地、设施、资金等证明材料。
7 、试点学校校外远程教育的招生简章;
8 、《试点学校校外远程教育教学站、教学点登记表》;
9 、《试点学校校外远程教育教学站、教学点备案表》。
五、试点学校在福建设立的校外远程教育教学站、教学点,名称应规范为“××大学远程教育×××(设站、点高校名称)网络教学站(点)”,不得称分院。
六、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各试点学校在福建设立校外远程教育教学站、教学点归口试点学校统一领导和管理,试点学校在我省设立的远程教育教学站、教学点均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主要负责提供必要的教学设施,承担技术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等,不得从事与其地位不相称的教育教学活动。
七、试点学校在福建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招生收费标准,须报学校所在地的省级物价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未办理报批手续的,不得招生。
八、只有经教育部批准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具有现代远程教育的招生资格,经试点学校委托的省级高招办、试点学校设立并已在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办学点、经教育部和福建省教学行政部门批准的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可以协助试点学校在福建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招生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参与现代远程教育的招生工作。省外试点学校在福建的招生人数和录取名单应经试点学校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同意后送福建省教育厅备案;本省试点学校招生人数和录取名单送省教育厅备案,毕业生由省教育厅进行资格审核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后,国家承认其学历。
九、试点学校在福建设立校外远程教育教学站、教学点的试点学校应按要求,于每年 5 月份和 10 月份到省教育厅高教处办理审核备案手续;省教育厅将定期向社会公布试点学校在福建的校外远程教育教学站、教学点名单;未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的试点学校校外远程教育教学站、教学点一律不得在福建省开展远程教育,否则将按有关规定查处。
十、在福建开办远程教育的试点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加强对所设校外教学服务机构及教学站、点的指导和管理,认真审定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把好新生入口关,制订好人才培养方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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